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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斌诉李凤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李凤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斌。被告:李凤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李凤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芳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