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武子亮与康军、魏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子亮,康军,魏侠,盛化祥,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23-2号原告:武子亮,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军,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魏侠,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盛化祥,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军,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武子亮诉被告康军、魏侠、盛化祥、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子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 芳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马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