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伍发财,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伍发财、王俊,被上诉人邓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近一年后,于1982年农历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四子:长子朱某甲(1984年10月4日出生),次子朱某乙(1986年7月10日出生),三子朱某丙(1987年7月23日出生),四子朱某丁(1990年7月25日出生)。成年的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3房媳妇,4个孙子,1个孙女,连同原告年过八旬的双亲,四代同堂。尚置有六间三层楼房,七间两层厨房,勤劳致富,衣食无忧。原告2000年外出经商,双方聚少离多,原告感情向外发展,被告言辞不周处置不当,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近十年来,原告仍在外经商,被告在家抚养儿孙及照料公婆,有相聚一堂之时,也有相骂打架之际。原告认为夫妻关系难以修复,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建立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结婚三十多年,家兴业就,儿孙满堂,本是美满的家庭,只因原告在外经商,聚少离多,沟通不够,产生矛盾。虽然原告曾起诉过离婚,但近十年来,双方尽了家庭义务,均抱有和睦美满的愿望,特别是被告不计前嫌,执意白头偕老,致原告无和好可能的说法不攻自破。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存,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原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宣判后,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自200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有14年之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分居的14年间,相互间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上诉人自始至终也没有与被上诉人同居一天,一审认定近十年来,双方有相聚一堂之时显然不属实。二、一审违反证据规则。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四份证据,拟证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事实,四份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不予采信,而将被上诉人毫无证据支持的抗辩理由作为判决依据。三、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手持农药并以死相威胁,带领近50人堵法院大门,在这种情形下,一审法院为维护稳定,不公正地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四、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且连续分居长达14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邓某某答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我与上诉人婚后家庭关系和谐,双方同甘共苦,我全力支持上诉人在外经商创业,家中重担全部由我一人承担,经过十多年的打拼,家庭生活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二、我对上诉人的一些不良行为长期保持忍让和包容态度,一直希望其改正缺点。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上诉人外出务工,造成双方聚少离多,并未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三、我对上诉人有一份真挚感情,双方都五十多岁了,现儿孙满堂,希望上诉人珍惜这份感情,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大家庭。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离婚诉请。二审中,上诉人朱某某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邓某某提交了一份监利县尺八镇高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不存在夫妻感情不好的情形。朱某某对邓某某提交的该份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邓某某提交的这份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其证明内容与我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相矛盾,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邓某某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评析:该份证据与朱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五均系高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高河村村民委员会针对同一事实出具两份自相矛盾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朱某某与邓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近些年,因朱某某在外经商,双方沟通交流不够,造成夫妻感情疏远。虽然朱某某曾有过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但邓某某表示谅解。本案诉讼中,邓某某强烈要求维系夫妻关系,认为双方现儿孙满堂,家庭幸福,非常珍惜这份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鉴于朱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存在,同时考虑到邓某某想维护一个完整家庭的真诚愿望,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朱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300元。由朱某某、邓某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权审判员 余泽敏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