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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调确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甲、李乙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甲,李乙,孙甲,孙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56号申请人李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李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孙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孙乙,****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甲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甲、李乙、孙甲、孙乙撤回申请。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