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文裕斌与梁少兰、罗水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裕斌,梁少兰,罗水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裕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少兰,女。原审被告:罗水娣,女。上诉人文裕斌因与被上诉人梁少兰、原审被告罗水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文裕斌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博罗县不是上诉人的住所地,故本案不应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位于博罗县,因此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