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蓝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51-2号申请人执行人蓝��,女,xx年生,广东省龙川县人。被执行人李某,男,xx年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蓝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5924.5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