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张、肖仕勇与张仲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张,肖仕勇,张仲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赵张,男,生于1965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肖仕勇,男,生于1963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仲春,男,生于1955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仲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张、肖仕勇借款本金40万元及给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2元、执行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张仲春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仲春在宣汉县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仲春所有的位于宣汉县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23平方米)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光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