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亚峰与宋兵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峰,宋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70号申请人赵亚峰,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兵峰,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2)武民初字第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兵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13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