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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亚峰与宋兵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峰,宋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70号申请人赵亚峰,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兵峰,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2)武民初字第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兵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13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