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36岁。被告田某某,女,汉族,63岁。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自被告从日本打工三年半回开封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至今,楼上楼下分居七年之久。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婚后被告一直在开封市火柴厂工作直到2003年下岗,下岗后为了家里的生活于2004年12月远走日本打工至2008年6月。被告在日本打工期间每月的工资除基本的生活费用外,其余全部寄回家中,前后大概有12到13万人民币。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原告还领取了被告因工厂倒闭所发的赔偿金和两年半的失业金,大概有1.5万元。被告从日本回来后,原告和朋友到洛阳某大学食堂,大概有2年的时间,所挣的钱,被告分文未见。原告从洛阳回来后,和朋友在内环路合开饭店,生意还是很不错的,干了2年不干了。之后原告不定时的外出打工。被告从日本回来后,也一直打工挣钱。现原告突然提出离婚,并说没有共同财产,被告不能接受。女儿从2008年小学毕业到现在读大学,平时穿衣吃饭医疗全部费用都是被告一人照顾和承担,平时女儿找原告要钱,他总是以没有打发女儿,让女儿找被告要。前几年,被告到处打工挣钱供养孩子,现在被告身体一直不好,常年咳嗽,现在看病的钱都没有。原告婚后就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现在没有工作,没有父母,没有存款,真不知道以后怎么生活。婚后,双方一直和原告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原告名下有一间12平方米的房子。原告和被告谈离婚一事前十几天,还和��告说要把房子翻盖一下,并和邻居协商盖房一事。如果原告手里没钱,就不会谈盖房一事。原告在诉状称绝口不提财产分割和女儿大学的生活费,让被告非常伤心和不满。请法院查清原告财产状况,如原告隐瞒财产,被告保留追究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1995年婚生一女,现正读大学。婚后感情还不错,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后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因家庭琐事生气,但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今后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好的,并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