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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碧桂,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永明、郑宜辉,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其经他人劝解后愿给被告郑某某一次改过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曙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