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彭涛与周贤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周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93-1号申请执行人:彭涛,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60。被执行人:周贤勇,男,侗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贤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贤勇在中国建设银行韶关分行向阳支行账户62×××90内存款人民币3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