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孔宪忠与林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忠,林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92-2号申请执行人:孔宪忠,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8457。被执行人:林振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振华与案外人蔡秀娟、林洁华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国街2号1单元601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