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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月娱与容保志、容保文,陆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月娱,容保志,容保文,陆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娱,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容保志,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容保文,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柏念,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陆竞,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月娱因与被上诉人容保志、容保文,原审被告陆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李月娱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李月娱并无按期如数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李月娱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月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吕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仲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