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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厚甲与王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甲,王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张厚甲,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敬超,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甲诉被告王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厚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