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厚甲与王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甲,王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张厚甲,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敬超,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甲诉被告王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厚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