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崔某某。被告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