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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焕芝与吴丙顺、王印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焕芝,吴丙顺,王印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宋焕芝。被告吴丙顺。被告王印支。原告宋焕芝与被告吴丙顺、王印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在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武庆才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军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