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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兰康兴与蓝荣亮、钟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康兴,蓝荣亮,钟梅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兰康兴(又名蓝康兴),男。委托代理人:刘剑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荣亮(又名兰荣亮),男。被告:钟梅兰,女,系蓝荣亮之妻。原告兰康兴诉被告蓝荣亮、钟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漆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康兴的委托代理人刘剑伟、被告钟梅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荣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康兴(下称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原告的邻居,2013年8月13日被告蓝荣亮到原告家中说因要在县城买房,要求原告借款1万元,后原告将这1万元交给被告蓝荣亮,被告蓝荣亮收钱后,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并口头承诺只借一年就会还清。可是到今年年初,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蓝荣亮,但是不接电话,被告钟梅兰还说这1万元不打算还了,因借钱是用于家庭开支,故起诉两被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1万元。被告蓝荣亮未到庭,亦未有答辩意见。被告钟梅兰辩称:向原告借款1万元是事实,当初借钱是用于装修房子,但是借钱的时候没说1年之内还钱,而且至少应治好我的病我才会还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邻居,2013年8月13日被告蓝荣亮到原告兰康兴家中以装修房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当日,被告蓝荣亮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立即书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写明“今借到蓝康兴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蓝荣亮,2013年8月13日”。借款后,原告多次催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分文未还。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另查明,被告蓝荣亮又名兰荣亮,与被告钟梅兰系夫妻关系,原告兰康兴又名蓝康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仙源乡高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被告钟梅兰的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蓝荣亮向原告兰康兴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在借款时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请求偿还。两被告蓝荣亮、钟梅兰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荣亮、钟梅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康兴借款1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蓝荣亮、钟梅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