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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单亚楠与刘琳琳、刘俊强婚约彩礼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亚楠,刘琳琳,刘俊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单亚楠,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单安邦,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李占中,男,扶沟县吕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琳琳,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刘俊强(曾用名刘扎根),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单亚楠诉被告刘琳琳、刘俊强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亚楠委托代理人单安邦、李占中,被告刘俊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琳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亚楠诉称,我与刘琳琳于2014年农历12月26日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8日原告之父应二被告要求携带彩礼二万八千元及礼物若干,带领本家几人到被告家,经林国志之手将二万八千元交给第二被告,当时原告之父又给第一被告倒茶礼600元。在单亚楠与刘琳琳交往过程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原告提出中止恋爱关系,可二被告拒不退还彩礼,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我彩礼钱28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刘琳琳缺席未进行答辩。刘俊强辩称,28000元是事实,当时也说了,没有达成协议,但认识时间不对,认识的时间长,订婚时间对,男方给女方提出的,按农村风俗不应返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2月28日,原告单亚楠与被告刘琳琳订婚,当天原告单亚楠父亲单安邦与林国治、栾亚峰一同去被告家送彩礼,单安邦将28000元彩礼钱交给被告刘俊强。后原告单亚楠因与被告刘琳琳性格不合,提出与刘琳琳分手,被告方至今未将彩礼退还于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但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单亚楠与被告刘琳琳因婚约关系向被告方送的彩礼28000元,现原告单亚楠提出与被告刘琳琳分手,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所收原告彩礼,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琳琳、刘俊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单亚楠彩礼款28000元的80%即224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单亚楠承担100元,被告刘琳琳、刘俊强承担400元(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赫志强审判员  万 静陪审员  李 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清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