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南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鑫与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鑫,陈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29号原告:胡鑫。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鑫与被告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鑫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