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33号原告:于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