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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33号原告:于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