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志云与刘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云,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云,居民。被执行人刘秀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志云与被执行人刘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秀英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燕朝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