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志云与刘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云,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云,居民。被执行人刘秀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志云与被执行人刘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秀英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燕朝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