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村二道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40926381X。被告张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高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