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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村二道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40926381X。被告张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高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