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合江与李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合江,李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黄合江,男,汉族。被告:李照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合江诉被告李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照虎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照虎位于淅川县商圣街道房产证号00××71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