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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合江与李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合江,李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黄合江,男,汉族。被告:李照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合江诉被告李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照虎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照虎位于淅川县商圣街道房产证号00××71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