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永帅与孙兆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帅,孙兆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帅,男,199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中专学历,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摩托城二期。被告:孙兆桐,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虹桥电厂工人,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齐林家园生活区43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帅与被执行人孙兆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兆桐民间借贷纠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帅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永帅申请执行标的39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永帅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