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潘凤仙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凤仙,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潘凤仙。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140号。负责人季备军。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9幢615室。法定代表人王玉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被告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柏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新。委托代理人黄俊丰。原告潘凤仙诉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潘凤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潘凤仙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