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明齐与陈洪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齐,陈洪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陈洪帅,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申请执行人杨明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洪帅给付工程款1000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明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中江法执字第1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材(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