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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玉青与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青,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3号原告:朱玉青。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委托代理人:季倩倩。被告:毛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青诉被告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青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7元,由原告朱玉青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