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玉青与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青,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3号原告:朱玉青。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委托代理人:季倩倩。被告:毛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青诉被告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青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7元,由原告朱玉青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