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扣妹与钱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张扣妹。委托代理人张菊英。被告钱文海。原告张扣妹诉被告钱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扣妹的委托代理人张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文海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扣妹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又系同乡,关系较好。被告因经营吴江市松陵镇海德皇宫大酒店需要装修,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在2011年4月10日、4月12日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20万元,并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但到期后,经原告催款,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4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时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申请撤诉。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支付利息暂算132000元(以10万元本金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以20万元本金,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钱文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0日,钱文海向张扣妹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书:“今借张扣妹人民币100000元,还期一年,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9日,并支付利息1%月息,到期归还本息112000元。”2011年4月12日,钱文海又向张扣妹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书:“今借张扣妹人民币200000元,还期一年,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2年4月11日,并支付利息1%月息,到期归还本息224000元。”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钱文海分文未还,故原告张扣妹诉至本院,后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另查,吴江市松陵镇海德皇宫大酒店系个体工商户,被告钱文海系其经营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工商登记信息、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钱文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院根据张扣妹提供的《借条》,认定原告张扣妹与被告钱文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违约,故原告张扣妹要求被告钱文海归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原告张扣妹主张按照本金100000元,从201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200000元,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2%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文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扣妹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从2011年4月10日计算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从2011年4月12日计算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2%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10550元,由被告钱文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曹玲玲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