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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4号原告:华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3日生,吉林省松原市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秦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殿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