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4号原告:华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3日生,吉林省松原市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秦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殿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