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洪爱与张好春、赵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爱,张好春,赵艳霞,张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爱。被执行人张好春。被执行人赵艳霞。被执行人张好刚。本院在执行刘洪爱与张好春、赵艳霞、张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