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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刘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高某,农民。被告刘某乙(系原告刘某甲之父),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珍光,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从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珍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300元,但随着物价的增高、原告生活及上学费用的需求,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原告的需要。依法要求被告每月��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第一,我无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我又再婚,并生育一女孩,也需我抚养。且我还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我仅靠耕种1.8亩口粮土地维持家庭生活,无能力支付原告高额的抚养费。第二,我与原告母亲高某离婚时的债务均由我负责偿还,现又增加新的债务,生活极度困难。综上,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1)即少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乙自2011年11月起每月负担原告刘某甲抚养费300元,判决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现系即墨市移风店镇高吉庄幼儿园大班学生。原告之母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向本院提供原告日常消费支出的相关证据。另查明,原告父母刘某乙、高某均已再婚。高某于××××年××月生育一男孩李某,自述无工作。被告再婚后其妻于××××年××月生育一女孩刘某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10)即民初字第4932号民事调解书、(2011)即少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即墨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及李某出生证明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刘某丙出生证明复印件以及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涉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刘某甲虽未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日常消费支出有明显增加的事实,但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其母亲高某生活,高某在原告成长过程中付出的精力较被告多。被告刘某乙作为原告刘某甲的父亲,理应担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为原告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应支付必要的费用以保证原告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在原定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抚养费,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当地的消费水平,本院依法支持其每月抚养费为450元。被告拒绝增加原告抚养费的辩解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5年3月起至原告刘某甲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刘某乙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450元,于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付清原告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欢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