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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与西平县银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方汉江、XX、王焕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平县银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宇,该公司经理。被告:方汉江被告:XX被告:王焕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玉化纤公司)诉被告西平县银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方汉江、XX、王焕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升玉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95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张连风愿意提供其存款2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保证在原告申请保全有误的情况下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对担保人张连风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张连风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庆国代审 判员  卢 鹏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