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灶森与杭州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灶森,杭州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804-1号申请执行人胡灶森。被执行人杭州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竹。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劳人仲案字(2014)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灶森人民币132992.9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8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887.9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寿翔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