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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立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亚生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民委员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立字第35号起诉人林亚生,男。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林亚生的起诉状,载明的主要事实理由为:起诉人系大房执甘村字第010210055房屋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2012年1月14日,起诉人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搬迁(回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案涉房屋拆除,但至今未向起诉人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经起诉人多次向被告主张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起诉人拆迁补偿款510万。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起诉人作为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起诉人林亚生提供的房屋搬迁(回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并不是本案起诉人林亚生,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亚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