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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上海禾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海禾岩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70号原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顿广场18层。负责人胡家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上海禾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788号5幢271室。法定代表人彭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上海禾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