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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淦铭与姚伟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淦铭,姚伟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胡淦铭,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博罗县。被告:姚伟权,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淦铭诉被告姚伟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一、冻结被告姚伟权在工商银行东莞石龙金龙支行(账号:62×××98)的存款410000元;二、查封被告姚伟权名下位于博罗县石湾镇宏明西路北侧一品中央*珑园7栋901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685**号”);三、查封被告姚伟权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S×××××”的奥迪牌A4L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姚伟权在工商银行东莞石龙金龙支行(账号:62×××98)的存款410000元;二、查封被告姚伟权名下位于博罗县石湾镇宏明西路北侧一品中央*珑园7栋901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685**号”);三、查封被告姚伟权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S×××××”的奥迪牌A4L小型汽车一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其它形式的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5月日至2018年5月日;汽车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5月日至2017年5月日,银行账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5月日至2016年5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翰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