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卓春和诉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春和,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799号申请执行人卓春和。被执行人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遵哲。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现已扣划至法院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卓春和书面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