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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暴兴东与王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兴东,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暴兴东,男,汉族,��部。被执行人王胜,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暴兴东与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胜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