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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保印与武风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印,武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孙保印。被执行人:武风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调第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风雷主动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宁商初调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