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秦某某,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静,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予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