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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秦某某,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静,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予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