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延盛委十九组。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