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红梅申请执行菅宝平、郝永强、周海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1070-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菅宝平,郝永强,周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70-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36岁。被执行人菅宝平(曾用名菅保平),男,汉族,43岁。被执行人郝永强,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周海文,男,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菅宝平、郝永强、周海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4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永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郝永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