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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铁梅与陈金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铁梅,陈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安铁梅,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陈金珍,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安铁梅与被执行人陈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铁梅与被执行人陈金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永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