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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XX与李XX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50岁。被执行人李XX,男,50岁。本院在执行杨XX申请执行李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杨XX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