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恒久集团诉中铁十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王村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烈、冯娟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该公司项目计划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晓利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