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5-1号原告: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办事处二凤街道窑塘组。法定代表人:陈金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云,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408室。法定代表人:张海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