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范军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范军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4014号原告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春元。委托代理人郭杰、李淦(实习),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军义。原告信和公司诉被告范军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57元,减半收取27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书生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人民陪审员 刘帅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