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黄祥德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东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5336-9。法定代表人胡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玉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小桥,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3号1-1、18(F20)-1、19(F21)-1,组织机构代码66892569-5。负责人鲜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昌敏,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黄祥德,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三人黄祥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智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