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行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梅,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邳行初字第0022号原告王素梅,农民。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邳州市行政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吴作立,局长。原告王素梅诉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梅负担。审 判 长 刘惊涛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