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东峰与杨金龙、耿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魏东峰,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金龙,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耿文国,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魏东峰与杨金龙、耿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耿文国除有两套房产(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杨金龙因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基于申请人魏东峰的要求,称被执行人耿文国有能力还款,对其房产先不予处理,对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